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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的話語

醫病關係的轉變

鄭智文律師 法務長

隨著醫病關係的重新探索與轉變,法律課予醫師告知說明的義務,希望能夠藉此平衡醫病間的資訊不對稱。因此,醫師須要向病人或其家屬解釋病情、檢驗與檢查資訊,以及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用以保護病人的權益。而此也是法務室戮力促進的重點之一。又近來討論度很高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也都是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相關法規,彰顯著病人的自主權。病人不只可以參與醫療照護過程,自主決定是否接受醫師建議的各種醫療行為,甚至,「末期病人」更可以拒絕透過人工或儀器的介入來維繫生命。此時,醫師則應尊重病人的意願。醫病關係已非主動與被動、引導與合作,而是一種共同參與的模式,由醫師與病人共同參與醫療的決定與實施。


病人的知情同意
醫療行為帶有相當的風險,直接關係著病人生命或身體健康。然而,醫療同時也是一門高度專業的領域,病人及其家屬通常須要依賴醫師的說明,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才能明瞭醫療行為之必要、風險及效果,並以此為基礎做出決定。換句話說,知情乃是同意存在的前提。若對於醫療行為之資訊未能有所理解,則所做成的同意將是有所瑕疵的。病人及其家屬在醫療過程必須獲得充分的資訊,不僅是病人知情權的保障,同時也是醫師的自我保護機制。倘若醫療過程中發生爭議,回歸到法律的層面,但凡進入訴訟程序,即便行為符合醫療常規,只要未有遵守告知的義務,仍有可能被認定為醫護人員的疏失,明知跟醫療爭議間並無因果關係的存在,卻百口莫辯,對醫護人員更是一種折磨、挫折與無奈。


病人善終的權益
為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的權益,促進醫病關係的和諧,制定有病人自主權利法。同時,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又制定有安寧緩和條例。兩部法律看起來雖有所重疊,但適用的對象上卻存在些許不同。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對象為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安寧緩和條例則是針對末期病人。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有權依據自身意願,使醫師在尊重其意願之下,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病人在聽取相關檢查及治療的利益與風險之後,也可以選擇決定接受或拒絕醫師建議之檢查、治療、手術,或尋求醫療上之第二意見諮詢,或撤銷同意、拒絕接受或要求中斷處置或治療程序,表達對生命末期的醫療照護需求。

常聽聞因病人未預立意願書或醫療決定抉擇意願書,致家屬需要承受做決定的壓力,甚至家屬間因意見不同而失和。實際上,不論是年長或年輕一輩都可以去思考面段人生終點的選擇。所重視的價值為何?可以接受的善終方式?想要有什麼樣的醫療照護?在照護過程中的生活品質?也可多鼓勵長輩表達自己的想法,在允許情況下紀錄或錄音下來,讓未在場的家人也能知道。當然,最好的方式就是長輩可以親自簽署意願書,以書面表達想法。日後,家屬就按照長輩的意願處理,如此,既可減少家屬做決定的壓力又可避免家屬間意見不合衍生衝突爭執傷了和氣。


不論是從爭議的處理出發,或要求醫護人員遵循義務產生的潛在效益,與預防勝於治療此一道理相似,責罰醫護人員並非法律存在之本意,學習有效避免醫療糾紛,才能創造醫病雙方皆贏,和諧互信的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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