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
請攜帶下列文件:
- 1本人辦理:請攜帶身分證(正本)。
- 2委託他人代辦:請攜帶委託人與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填寫『病歷資料申請委託書』。
- 3十八歲以下由監護人(父母親)代辦者,請攜帶病人及監護人身分證(正本)與戶口名簿(正本)。
|
- 1患者本人辦理: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並填寫『病歷資料申請書暨委託同意書』,於一樓複印病歷櫃台辦理。
- 2委託他人代辦: 請攜帶委託人與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影印留存,並須填寫『病歷資料申請書暨委託同意書』, 需有 “委託人之簽名”及”受委託人之簽名”。
- 3未成年由監護人(父母親)代辦者,請攜帶病人及監護人身分證(正本)與戶口名簿(正本)。
- 4往生者資料由繼承權人辦理:請攜帶具繼承權者之身分證(正本)、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及病人除戶證明(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5自費檢查驗結果若欲上傳至健康存摺或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請至1樓病歷複印櫃台簽署同意書,自簽署日起之自費檢查驗將進行上傳。同意書簽署日前之自費檢查驗結果,請自行申請複印病歷資料。
|
請攜帶下列文件:
- 1兒童健康手冊
- 2本人及父母親的身份證明文件(三擇一):戶口名簿正本、身份證正本、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 3開立英文出生證明者,除上列證明文件外: 1.請備英文名字(父、母、寶寶) 2.父母雙方護照正本及影本)
- 4外籍配偶者請攜帶居留證或護照(正本)。 陸港澳的外籍配偶請攜帶旅行證正本(內含統一証號)
- 5自申請日隔天起三個工作天後回總院四樓事務處領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