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低收入戶、3足歲以下兒童、重大傷病、分娩、預防保健、至山地離島地區院所就醫者,門診、急診、住院均免部份負擔。
自2023-7-1起全民健康保險醫學中心部分負擔規定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門診基本 部份負擔 |
420元 |
持轉診單就醫門診部份負擔170元,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診療,轉診就醫日起一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手術後及住院出院後一個月內首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 |
牙科門診基本部份負擔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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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門診基本部份負擔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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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藥品部份負擔 |
藥費100元以下 |
1.一般民眾:100元以下部份負擔收取10元。
2.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中醫0元
3.牙醫及論病例計酬免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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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費100元以上按 費用比率20%分級距計收 |
1.101元以上每100元收取20元,1501元以上均收取300元。
2.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中醫1001元以上均收200元
3.牙醫及論病例計酬免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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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部分負擔 |
第1次調劑 |
1.比照一般藥品部分負擔
2.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中醫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免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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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以上調劑 |
免收 |
復健物理治療第2到6次 |
每次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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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 |
50元 |
持身心障礙證明就醫者 |
急診基本部份負擔 |
750元 |
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5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