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 International Medical Center

General Resources

病人权利

第一条

不分病患的疾病、性别、种族、地理位置、社经地位及年龄,每位住院病患皆能平等的接受适当的医疗服务。

第二条

本院医事人员均有佩戴名牌或识别证。若未佩戴名牌或识别证以致无法辨识身分者,病患可以拒绝其所提供之医疗服务。

第三条

秉持「病患为医疗主体」的概念,在病患住院期间,本院医师於诊治时,应向病患 或病患的陪病家属解释病情、主要检验、检查相关资讯、治疗方针及预後情形替代 性治疗及治疗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

若病患对本院医事人员所提供之医疗服务有任何不清楚之处,本院非常鼓励病患向 医师或其他医事人员发问、要求说明。

第五条

若病患需要接受手术治疗,本院依规定,会先请病患或病患的配偶、亲属或关系人 签具手术及麻醉同意书,在签具之前,医师会先说明手术的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 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只有在取得病患或病患的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同意下,才 会为病患手术及麻醉。但若情况紧急,为抢救病人性命,依医疗法规定,得先为病人手术。

第六条

本院於病患就医过程中所说明之病情、健康等一切秘密,均依法善尽保密义务。如 果病患不愿意让访客查知病患住院的讯息,请告知本院。

第七条

本院应病患的亲属、陪病家属之要求,得适时向其解说病患的病情,若病患不愿特 定家属知悉病患的病情,请事先以书面通知护理站、或病患的主治医师,以利本院处理。

第八条

依「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为维护您的医疗自主权,本院对病患提供「预立安宁缓 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书」、撤回「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暨维生医疗抉择意愿 书」声明书、「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暨维生医疗同意书」、撤回「不施行心肺复苏术 暨维生医疗同意书」、「医疗委任代理人委任书」及「终止委任书」之表单,病患 可向护理站索取并签署,使医师对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得在尊重其意愿之情形 下,不施予积极性之治疗或急救,仅提供减轻或免除其痛苦之缓解性、支持性医疗照护措施。

第九条

为使有限的生命可化为无限的大爱,本院配合国家卫生政策对住院病患提供「器官 捐赠同意书」,作为决定器官捐赠之依循,并可让家属充分了解病人之意愿。

第十条

本院为教学医院,为促进医学教育,培养优秀之医疗人员,恳请病 患配合相关之 教学活动。但病患有权利拒绝任何与治疗无关之检验 、测试等相关活动。病患的 拒绝,并不会影响到本院医事人员对病 患的服务态度及所提供之医疗品质。

第十一条

若病患对本院之住院服务有任何意见反应时,可向本院申诉(申诉专线(04) 7238595分机号码3925,申诉信箱d3925c@cch.org.tw,或至服务台索取「病 患意见反应单」,填写後交给柜台工作人员)。

病人义务

第一条

病患及家属应尊重医事人员,不得为不当行为(例如:性骚扰、言语或肢体暴力等)。

第二条

病患及家属应提供真实身分,并详实告知病患之健康状况、疾病史、药物过敏史、其他用药、旅游史及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等资讯。

第三条

遵守医疗团队依求诊民众病情危急程度所安排就医顺序。

第四条

有责任听取解释病情、主要检验、检查相关资讯、治疗方针、预後情形、替代性治疗及治疗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依前述告知内容决定选择治疗方式之义务。

第五条

对本院医事人员所提供之说明有任何疑问者,应主动向医师或其他医事人员发问、要求说明。

第六条

参与并配合医疗团队制定治疗计画,如需更改治疗计画,应与医疗团队充分讨论。

第七条

依疾病治疗或医疗场所管理之必要,遵守本院其他就医规范、须知、注意事项及作业流程。

第八条

除导盲犬外,不得携带任何动物入院。

第九条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品入院。

第十条

有支付医疗费用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