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 International Medical Center

الاحتياجات الطبية<

病人權利

第一條

不分病患的疾病、性別、種族、地理位置、社經地位及年齡,每位住院病患皆能平等的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

第二條

本院醫事人員均有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以致無法辨識身分者,病患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第三條

秉持「病患為醫療主體」的概念,在病患住院期間,本院醫師於診治時,應向病患 或病患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主要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替代 性治療及治療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四條

若病患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非常鼓勵病患向 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

第五條

若病患需要接受手術治療,本院依規定,會先請病患或病患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 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只有在取得病患或病患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才 會為病患手術及麻醉。但若情況緊急,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手術。

第六條

本院於病患就醫過程中所說明之病情、健康等一切秘密,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如 果病患不願意讓訪客查知病患住院的訊息,請告知本院。

第七條

本院應病患的親屬、陪病家屬之要求,得適時向其解說病患的病情,若病患不願特 定家屬知悉病患的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病患的主治醫師,以利本院處理。

第八條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本院對病患提供「預立安寧緩 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 書」聲明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暨維生醫療同意書」、撤回「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暨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終止委任書」之表單,病患 可向護理站索取並簽署,使醫師對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得在尊重其意願之情形 下,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

第九條

為使有限的生命可化為無限的大愛,本院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對住院病患提供「器官 捐贈同意書」,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之意願。

第十條

本院為教學醫院,為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懇請病 患配合相關之 教學活動。但病患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 、測試等相關活動。病患的 拒絕,並不會影響到本院醫事人員對病 患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第十一條

若病患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可向本院申訴(申訴專線(04) 7238595分機號碼3925,申訴信箱d3925c@cch.org.tw,或至服務台索取「病 患意見反應單」,填寫後交給櫃檯工作人員)。

病人義務

第一條

病患及家屬應尊重醫事人員,不得為不當行為(例如:性騷擾、言語或肢體暴力等)。

第二條

病患及家屬應提供真實身分,並詳實告知病患之健康狀況、疾病史、藥物過敏史、其他用藥、旅遊史及是否患有傳染性疾病等資訊。

第三條

遵守醫療團隊依求診民眾病情危急程度所安排就醫順序。

第四條

有責任聽取解釋病情、主要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預後情形、替代性治療及治療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依前述告知內容決定選擇治療方式之義務。

第五條

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說明有任何疑問者,應主動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

第六條

參與並配合醫療團隊制定治療計畫,如需更改治療計畫,應與醫療團隊充分討論。

第七條

依疾病治療或醫療場所管理之必要,遵守本院其他就醫規範、須知、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第八條

除導盲犬外,不得攜帶任何動物入院。

第九條

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入院。

第十條

有支付醫療費用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