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證明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14歲以下請持戶口名簿)。 2.印章 3.三個月內1吋照片3張(重新鑑定者2張)。
工作流程 1.申請人持相關證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申請書提出申請。 2.區公所核對相關資料後,黏貼1張照片於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交由申請人攜帶鑑定表至指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3.鑑定醫療機構於鑑定後1個月內會將鑑定表寄至衛生局審核,衛生局審核後,送回區公所社會課。 4.社會課依鑑定醫療機構之鑑定結果建檔登記,並通知申請人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民眾自到院鑑定日起至手冊核發,約需45天至2個月時間)。 5.身心障礙者鑑定、手冊核發與管理流程圖
注意事項 1.未至重新鑑定期限,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另需檢附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2.植物人及癱瘓在床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可檢具3個月內診斷書或里長訪視證明加蓋里辦公室印章,由區公所社會課將民眾之申請書,以公文方式轉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或臺北市衛生局,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附件檔案:身心障礙手冊的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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