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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報第230期台灣生殖法規:談捐卵、捐精及代理孕母(文 吳成玄醫師/婦產部 生殖醫學科主任)
2021.01.18
 
台灣生殖法規:談捐卵、捐精及代理孕母
文 吳成玄醫師/婦產部 生殖醫學科主任
關鍵字:人工生殖技術、人工生殖法、精卵捐贈、代理孕母
          懷孕需要有四大條件,包括男方有正常的精子,女方有正常的卵子,精卵能完成受精,以及受精卵能順利著床,方能成功的懷孕生子。然而有部分的男女因生殖配子的製造有異常或缺陷,導致無法以自然的方式孕育下一代,這時便需要人工生殖技術的輔助。譬如男性無精蟲患者,如果經由副睪或睪丸切片仍取不到精蟲者,則需靠他人捐精一途;又如女性因卵巢手術,接受化療,先天性染色體異常,高齡等因素,導致卵巢衰竭無卵子可用時,也需靠他人捐卵並結合人工生殖技術才能順利懷孕。另外,因子宮先天發育不全,或後天意外事故子宮失去功能的女性,則必須仰賴代理孕母才能孕育下一代。為避免精卵捐贈及代理孕母施行相關的爭端,於是人工生殖法便孕育而生。
       我國的人工生殖法,因牽扯代理孕母、複製人等爭議,歷經十三年的漫長立法,終於在民國96年3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在民國96年3月21日,由總統公佈施行。下文節錄人工生殖法主要內容以供參考。
1.進行人工生殖者,以夫妻為限,手術實施前,需獲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並將人工生殖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性戀者、單親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2.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遺傳疾病,經自然生育有生下異常子女之虞的夫妻,在經醫療機構檢查為適合人工生殖者,可經合法程序找到捐贈者,利用試管嬰兒來產子。但必須夫妻雙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健康的精子或卵,且妻可以自己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方能進行。
3. 人工生殖法規定捐精或卵者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男性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女性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2)依規定檢查評估結果,適合捐贈。
(3)需以無償方式捐贈。(但接受人工生殖的受術夫妻,可委託人工生殖機構提供捐精者8000元、捐卵者
99000元的營養費)
(4)必須是以往未曾捐贈,或曾捐贈但未儲存,或以往捐贈的生殖細胞沒有產下胎兒(活產)。
  至於捐贈精卵則有法規上的流程(見圖一)。依法規定不可以指定捐贈,及禁止四等親內互贈。醫療機構依法只能透露捐贈人的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其他捐贈人個資則不會提供。但當此捐贈的生殖細胞使受術妻懷孕後,所出生的子女將結婚或被收養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可以依據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查詢是否有親屬關係。依照人工生殖法規定,如果使用捐贈的生殖細胞使受術妻懷孕後,所出生的子女將視為受術夫妻的婚生子女。
       捐贈者會不會有什麼風險? 捐精者只需取得約1至2次的精液,且不需使用藥物,故無因藥物引起之風險;但捐卵者需使用引卵藥物與接受取卵手術,故可能有注射藥物引發的局部不適感、誘導排卵導致的卵巢過度刺激(主要的症狀是腹脹、腹水、寡尿等)、取卵手術(過程所致的出血、感染,及取卵時鄰近組織的受損)與麻醉的風險等,不過發生的機率都不高,而且在誘導排卵的過程中,可藉由醫師審慎評估用藥來降低卵巢過度刺激的發生機率。
       現今的人工生殖法對於精卵捐贈已有明文規定,但對於少數婦女因子宮先天發育不全或後天失去功能,必須仰賴代理孕母才能孕育下一代的法案,目前仍付之闕如。國內對於代理孕母議題的討論,由於贊成與反對者對於各自價值信念的堅持,常常造成正反雙方分別佔據光譜的兩端,相互對峙。經過多年的討論,立委吳秉叡在今年2020年5月1日,提案修正《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將代孕的法理依據直接透過《人工生殖法》進行規範,全案已在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送交社福,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今將部分重要內容節錄如下:
(一)增訂受術夫妻實施代孕生殖之要件
■受術夫妻至少一人應具有中華民國籍
■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妻無子宮。
2.妻因子宮、免疫疾病或其他事實,難以孕育子女。
3.妻因懷孕或分娩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
■受術夫妻委託代孕生殖,須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時,不得使用代孕者之卵子;代孕者有配偶時,不得使用其配偶之精子。
(二)增訂代孕者資格要件
■合法之成年女性。
■曾有生產子女之經驗。
■經心理及社會狀況評估適合代孕。
■代孕者及其配偶無不適合懷孕或生產之疾病、傳染性疾病。
■曾完成代孕生殖次數不得逾二次。
(三)代孕者權益及代孕契約規範
■代孕者保有健康資訊及生活隱私不被干擾的權利。
■生產後對代孕子女是否有探視權,得由雙方於事先約定之
■同一週期懷孕失敗後,有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之權利。
■受術夫妻為代孕者投保人身保險之權利。
■代孕契約之定型化內容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衛福部)定之。
■下列情形代孕者得基於身體自主權終止懷孕:
1.經診斷或證明胎兒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有畸形發育之虞。
2.依優生保健法,有醫學上理由,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取得代孕補償金
■為避免形成過多之金錢誘因,造成子宮工具化或商品化,僅得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可對代孕者提供補償金。
■委託者須負擔其必要之檢查、諮詢、醫療、照護、交通、工時損失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胎兒與代孕者的關係
■由於代孕者只是代理懷孕,與胎兒並無血緣關係,依照血緣原則,代孕出的子女,依法屬於委託者的子女。
■但如果委託者夫妻在胎兒出生前死亡,胎兒出生後,代孕者有優先收養的權利。收養程序仍應依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辦理。
      目前全球開放代孕生殖制度的國家共有33國,而我國歷經約20年的努力卻始終無法完成立法。反對者以不能物化女性為生育工具為主要論點,卻阻擋了生來無子宮女性能獲得協助,以生育有血緣關係子女之機會。而且並沒有任何一個宣布代孕合法化的國家,因發現此制度弊大於利而中途喊卡,甚至走回頭路的例子。根據國外文獻報告,精神心理方面,代理孕母產後沒有親子剝奪感,因均認為是幫助沒有子宮的人,屬於正向情緒,胎兒出生後健康也與常人無異。當然,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婦雙方事先需建立良好溝通,訂定合理契約,尊重代孕者身體自主權和隱私權,創造雙贏結局,期待代理孕母能早日合法化,讓不孕者完成人生重大心願。
參考文獻:
1.Oocyte donation: insights gleaned and future challenges. Melnick AP, Rosenwaks Z. Fertil Steril. 2018 Nov;110(6):988-993.
2.Legal principles and seminal legal cases in oocyte donation. Madeira JL, Crockin SL. Fertil Steril. 2018 Dec;110(7):1209-1215.
3.Investigating psychosocial attitudes, motivations and experiences of oocyte donors,recipients and egg sharers: a systematic review. Bracewell-Milnes T, Saso S, Bora S, Ismail AM, Al-Memar M, Hamed AH, Abdalla H, Thum MY. Hum Reprod Update. 2016 Jun;22(4):450-65.
4.Surrogacy: outcomes for surrogate mothers, children and the resulting families-a systematic review. Söderström-Anttila V, Wennerholm UB, Loft A, Pinborg A, Aittomäki K, Romundstad LB, Bergh C. Hum Reprod Update. 2016 Mar-Apr;22(2):260-76.
5.Postdelivery adjustment of gestational carriers, intended parents, and their children. Jadva V. Fertil Steril. 2020 May;113(5):903-907.
資料來源:吳成玄:台灣生殖法規:談捐卵、捐精及代理孕母。彰基醫療健康防治季刊2020;4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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