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其內容包含:(一)、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二)、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三)、胸部X光(大片)攝影;(四)、尿蛋白及尿潛血;(五)、血色素及白血球數;(六)、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文:彰化基督教醫院 健康檢查科 吳美鳳醫師
(摘錄自血管醫學防治季刊第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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