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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指引

病房訪客需知

醫院住院病人使用自帶電器管理指引

  • 108年3月8日衛部醫字第1081661110號函發布
  • 1為維護醫療場所防火安全及強化風險管理,醫院應參考本指引,訂定適合各醫院之管理辦法;至於,消防、建築、電工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等其他法律另有規範者,應從其規定。
  • 2醫院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收集院內曾發生之病人自帶電器造成火災之案例並進行原因分析,以察覺院內可能之脆弱點;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研擬減災與預防措施,加強稽查與追蹤執行成效。
  • 3針對住院病人可能之自帶電器使用需求進行評估,儘可能提供符合CNS檢驗標準之電器種類,以減少病人自帶電器之風險。
  • 4對於醫院之住院病人,可能較有自帶電器使用需求之單位或部門,應就其可能攜帶之電器種類進行風險分析,並依風險分析結果擬定管理辦法落實執行。
  • 5經評估為病人自帶電器使用之較高風險部門,應定期檢視其減災及預防措施是否符合防火安全之需求,項目應至少包括:防止起火、火與煙之早期偵測能力、消防警報即時發佈功能、自動滅火設施功能、防止火(煙)與有毒氣體之擴散設施、緊急逃生動線規劃、防火安全門自動關閉功能、緊急出入口標示、及火災初期之人員應變能力等。
  • 6醫院應要求病人及家屬主動告知所攜入之電器用品(除手機、手機充電器、平板電腦、手提電腦及手機使用之行動電源等),並評估其安全性後決定是否同意攜入;經醫院同意使用之電器,仍應要求遵守醫院之使用規定。
  • 7醫院應禁止病人或其家屬攜帶使用發熱性或高耗能電器,如: 電鍋、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電熱水瓶、烤麵包機、咖啡機、微波爐、吹風機、延長線等。
  • 8有關醫院用電安全規定及相關火災案例,應納入員工教育訓練並加強宣導。
  • 9醫院應運用官方網站、媒體、海報等文宣媒體,加強宣導院內電器使用管理規定及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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